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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4-11-15 11:02   来源: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24日(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据悉,近日在京就环境保护修订草案召开的评估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15位代表参加会议。

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